化妆品生产・销售许可,产品备案手续

化妆品许可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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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的常见问题

化妆品等的命名原则是什么?

化妆品等的名称不得被误导为他物。因此,不得使用与进行制造销售申报时的销售名称不一致的名称。

使用销售名称的缩写或昵称时需要注意哪些点?

在使用销售名称的缩写或昵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对于化妆品等的销售名称的缩写或昵称,综合考虑广告前后的过程中,不得存在导致被误认的风险。
2. 对于化妆品等的销售名称的缩写或昵称,不得使用不能用于销售名称或昵称的内容。
3. 在名称的表达上应该明确,不得使用无法识别为名称的小字等表达方式。

在不导致被误认的范围内,可以使用汉字附带假名,同时使用字母是可以接受的。

不能作为销售名称的缩写或昵称的名称有哪些?

化妆品等的缩写或昵称表达受到以下规定的限制:

1. 不得使用与现有药品和医药部外品相同的名称。
2. 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名称。
3. 不得使用成分中的特定成分名称作为名称。
4. 不得只使用罗马字。
5. 尽量减少使用字母、数字和符号等。
6. 不得使用与剂型不同的名称。
7. 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明显拥有商标权的名称。
8. 不得使用违反有关化妆品标识的公正竞争规约的名称。
9. 不得使用与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相似的名称。
 例如,○○药、药用○○、汉方○○、医疗○○、○○剂、过敏性○○、
 痘痘○○、过敏○○、面膜で「○○面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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