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业务许可证

营业部

更新时间:2024年3月12日


一般货运车辆运输业务申请新的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计划时,“营业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使用权
2不得与农业土地法(1950年第229号法)、城市规划法(1960年第100号法)、建筑标准法(1960年第201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1950)。
3比例必须合适。

1 必须有使用权

① 财产自有的,需提供登记簿复印件等,或者借用财产的,需附上一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以证明该财产拥有所有权使用该财产的权利。

租赁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合同期满自动续签的,才支持使用权。

 

② 借用时,无需附送或出示经核证的登记簿复印件或建筑物所有人的印章证明。

2、不得与农地法、城市规划法、建筑基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① 为确认不违反城市规划法,原则上,收到申请的交通分局将向相关首都、都道府县等的建设部门进行询问。

 

② 对于农地法、建筑基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无需附送建筑物确认通知书、农地转换申报书等,以及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需要法规。

 

 

对于运输业务申请,请联系支持行政书士公司

在支持行政书士公司,我们提供有关运输业务的申请支持和咨询,从新注册并获得运输业务许可的人到已经经营运输业务的人。

运输业务已从单纯领取许可证阶段转向要求建立合规体系阶段。

我们的员工拥有在全国所有都道府县申请的记录。请务必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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