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解读(2025.08年XNUMX月)
更新时间:2026年7月21日
| 新闻稿 |
- 保险代理管理系统(治理)缺陷导致一系列行政处罚
- 2025年8月6日,关东财务局依据《保险业法》第306条的规定,向FP Partner株式会社(以下简称“FP”)发出了业务改善命令。
FP是业内最大的保险代理公司,截至6年11月底,在全国拥有174个门店和2,518名保险销售代表。由于担心该公司对某些保险公司的推荐存在偏见,并且缺乏了解和确认客户意图的义务的正式性,该公司被下达了业务改进令。
- 另外,2025年8月6日,东海财务局依据《保险业法》第306条的规定,向Nextage株式会社(以下简称“NX”)发出了业务改善命令。
NX是一家总部位于名古屋的大型二手车经销商,同时也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该公司因违反了建立必要制度的义务,以及对特定商品的推荐销售说明不充分(违反了提供信息的义务),被责令改进其业务行为。
[来源]
・“关于对FP Partners株式会社的行政处罚”
https://lfb.mof.go.jp/kantou/kinyuu/pagekt_cnt_202508.html (摘自关东财务局网站)
・“针对Nextage株式会社的行政行动”
https://lfb.mof.go.jp/tokai/kinyuu/kinyuu/20250801.pdf (摘自东海财务局网站)
| 法规评论 |
在本专题中,我们将根据FP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解释《保险业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1. 了解客户意图的义务
- 《保险业法》第294-2条(了解顾客意思等)规定,保险公司等在签订保险合同或从事其他推销活动时,应当“了解顾客意思”,并根据该意思提议签订保险合同、说明合同内容、提供确认顾客意思的机会。
此外,《保险公司综合监管指引》还规定了了解、确认客户意向的具体方法、了解对象以及应当建立的制度等事项。 - FP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没有建立制度来检查保险律师是否履行了解和确认客户意图的义务,因此无法保证其适当性”,并指出有投诉称“向客户推荐了与其意图不符的产品”和“推荐了与客户意图不同的产品的情况”。
2. 向客户提供信息的义务(确保比较销售建议)
- 《保险业法》第294条(信息的提供)规定保险公司等在签订保险合同或从事其他推销活动时,“应当向投保人等提供与保险合同内容相关的有用的信息及其他信息”。
特别是,与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保险业务员(即所谓的共同代理人)在比较多种保险商品或推荐销售特定保险商品(比较推荐销售)时,必须根据销售方式提供以下说明。(《实施规则》第2-227条第2款第3项(a)至(c)项)
| 当进行比较解释时 | 与比较有关的事项 |
| 根据顾客喜好选择和推荐产品时 | 符合客户偏好的可比保险合同摘要及建议理由 |
| 建议特定产品而不选择上述产品时 | 提议的理由 |
- FP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该公司在选择推荐产品时,注重保险公司的优惠记录”,并指出“在寻求医疗保险的客户中,经常会从与该保险对应的推荐产品中只推荐特定的保险产品”,“事实上,该公司强烈怀疑存在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推荐特定保险公司的偏袒行为”。

| 《金融服务提供及使用环境改善相关法律》第2条规定了“考虑客户最大利益的诚信和公平义务”,该规定广泛适用于保险公司等的业务。在进行比较销售推荐时,不仅要遵守《保险业法》,还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取考虑到客户最大利益的适当商业行为。 |
3。禁止订立保险合同等的行为
- 《保险业法》第300条列举了与保险合同订立相关的禁止行为,例如未披露重要事项、进行虚假披露以及提供特殊优惠。具体而言,这些行为包括“未披露保险费、保险期间和承保内容等重要事项”以及“妨碍填写健康申报表或鼓励不披露”。
- FP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理由是“保险代理人大多采用业绩报酬制(FP公司支付的报酬等于固定费率乘以FP公司收取的代理佣金)”,且该报酬是针对代理人自身合同(与代理人本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属签订的合同)支付的,违反了《保险业法》第300条第1款第5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或提供保险费折扣、返利或其他特别利益)的规定。
此外,FP虽然决定监督其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但尚未建立监控不当推销行为(例如签订大量大额合同)的机制。因此,尽管存在“多名保险推销员签订大量大额合同、短时间内跳槽、反复取消保单”的情况,但该公司仍未能掌握这一情况的真相,并被指出需要建立法律法规遵守机制。

| 此外,对FP公司的行政处罚理由还包括其缺乏“适当的保险募集管理制度”和“缺乏切实履行向客户提供信息的义务以及了解和确认其意思的义务的制度”,并指出该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
| 专家视角 |
- 据称,在对FP采取行政行动的同时,已经向多家保险公司发出了报告请求,而且问题可能还会继续发展。
- “确保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关系的妥善”、“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指导”、“确保保险推销行为的妥善(确保比较销售建议的妥善等)”等内容,已在以往的行政措施以及各项法律法规和监管准则中得到推进。然而,通过对此次行政措施的一系列回应(此前,已就理财规划师的实际业务行为发布新闻稿,金融厅也进行了检查和听证等),这些“行为”被进一步曝光,许多企业在看到行政措施的内容后,恐怕都吓得直起腰来。
很多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看似已经办理了“建立必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对保险公司审计”等手续,但实际上存在以下问题的情况很多。
✓ 虽然公司规定要“定期监控”,但我们不知道该做什么,也不知道该怎么做。
目前仅限于必要的法律文件是否存在等形式上的确认。
✓ 审计以正式方式进行,以不干扰机构业务为限。
尚未进行深入审计
✓ 我们审计过很多机构,但是审计项目和方法差别不大。
该机构还认为,审计只是例行公事,审计的有效性已经降低。
- 除了这项行政措施外,还计划对《保险业法》和《监管指南》进行修订,预计这两项法案都将包括强调“关注实际情况/有效的管理体系”的各种条款。
这一变化主要针对的是大型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公司,但随着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都被要求摆脱形式主义,实施有效的管理,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和业务比例较低的兼职保险公司可能无法适应这一趋势,并可能因盈利能力不足而被淘汰出局。
此外,为了构建有效的管理体系,需要强化“自检/自我检查”无法覆盖的领域,采取不偏袒任何一线员工、直接审计实际经营状况的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期待能够推进第三方机构审计等有效的“外部利用”。(但是,仅仅说“既然外包了就没问题”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一套包括从选择合适的外包商到对外包业务进行评估和监控的体系。)
[参考]
・《金融体系委员会财产保险业务等工作小组(秘书处说明材料)》
https://www.fsa.go.jp/singi/sonpo_wg/siryou/20241115/2.pdf
・《财产保险业等制度相关工作小组报告》
https://www.fsa.go.jp/singi/singi_kinyu/tosin/20241225/1.pdf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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