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议・代理业注册

投资建议・代理业是什么?注册要求及与投资运用业的区别说明

更新时间:2026年8月19日


投资建议・代理业,是指基于直到平成19年存在的《有价证券投资顾问业的监管等相关法律(投资顾问业法)》的投资顾问业务(建议),在同年9月30日施行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定时,被定义为金融商品交易业的一部分的业务。
 
投资建议・代理业是金融商品交易业业务种类之一。
关于其他业务种类,请参阅以下各项内容。

您可以从本文中学到什么
您可以从本文中学到什么
  • ✓ 投资咨询和代理业务概述及其在金融工具业务中的地位。
  • ✓ 从与投资管理不同的角度分析该业务的特点和作用。
  • ✓ 注册程序所需的要求和内部组织结构
  • ✓ 业务运营合规事项,包括缴纳商业担保基金。
  • ✓ 关于程序和系统开发,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几点需要注意。

金融商品交易业根据所进行的业务内容(业务种类)分为以下四种:

① 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

从事流动性较高的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的销售、推销等业务。

② 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

从事流动性较低的有价证券的销售、推销等业务。
例如:信托受益权的买卖、募集基金份额(集体投资计划份额)等。

③ 投资运用业

依据投资委托合同,将金钱或其他财产投资于有价证券等,并对其进行运用管理。
(※ 投资判断由投资运用业者执行。)

④ 投资建议・代理业

 ⇒ 这将在下一节中详细解释。

投资建议・代理业分为两种:投资建议业和代理业。

投资建议业是什么?

投资建议业的定义如下:

(摘自《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第8款第11号(部分省略))
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就下列事项以口头、文书(报纸、杂志、书籍等,但不包括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发行、且可随时由不特定多数人购买的文书)或其他方式作出建议,并约定对方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顾问合同”),并基于该投资顾问合同进行建议的业务。

总结来说,投资建议业是指依据与客户签订的投资顾问合同,就有价证券或金融商品的价值等进行分析后形成的投资判断,向客户提供建议的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仅提供建议,最终的投资判断仍由投资者自行作出。

另外,由于投资顾问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因此不收取投资顾问费的免费电子通讯或博客等不属于投资建议业的范围。

不属于投资建议业的情况请参见此处。

代理业是什么?

代理业的定义如下:

(摘自《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第8款第13号)
代理业是指代理或中介签订投资顾问合同或投资委托合同的业务。

也就是说,代理业者接受投资运用业者或投资建议・代理业者的委托,在客户与业者之间代理或中介投资委托合同或投资顾问(建议)合同的签订。

虽然投资建议・代理业和投资运用业均属于基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金融商品交易业的一种,但它们在业务内容上存在明显差异:

投资助言及代理业主要包括以下两项业务:
 

  1. 投资建议业务: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投资顾问合同,对有价证券或金融商品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基于该分析结果向客户提供投资判断建议。需要注意的是,最终的投资判断仍由客户自行作出。
  2. 代理・中介业务:接受投资运用业者或其他投资建议・代理业者的委托,在客户与业者之间代理或中介投资委托合同或投资顾问合同的签订。

 
在另一方面,投资运用业则是指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委托合同的基础上,投资运用业者直接将投资者的财产投资于有价证券等,并负责其后续的运用管理。在这种模式下,投资判断以及实际的投资行为均由投资运用业者执行。

投资建议・代理业主要提供投资判断的建议以及合同签订的代理或中介服务,最终的投资判断和投资行为由客户自行决定;而投资运用业则是投资者将投资判断和投资行为完全委托给投资运用业者,由后者直接执行。

若要从事投资建议·代理业,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定,必须事先获得内阁总理大臣的注册许可(注册业者会获得类似“○○财务局长(金商)第××××号”的注册编号)。
法人(股份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均可注册成为投资咨询及代理机构。(注: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

以下是具体适用的业务案例:

①与投资运用业者签订投资顾问合同,并提供投资信息的业务
②向不动产基金提供有关以有偿方式信托受益权化的不动产信息的业务
③在会员制网站上,通过收取会费向会员提供股票推荐名单的业务
④通过有偿电子邮件杂志,提供当日可能上涨的股票名单的业务
⑤利用SNS、Skype等工具,实时向付费会员提供投资信息的业务

若在未注册的情况下开展投资建议·代理业,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将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科。

投资建议・代理业注册所需费用

注册申请费用:需缴纳注册许可税15万日元。
 
此外,注册后在开始业务之前,须向法务局存托500万日元作为营业保证金;
存托后,还需要向财务局或财务事务所提交存托申报。

注册所需具备的资格是什么?

申请投资建议·代理业注册时,并不要求特定的国家资格。
但必须确保有具备充分业务相关知识和经验的董事或雇员参与。
此外,如果申请人符合《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9条第4款规定的注册拒绝事由,则无法获得注册许可。

不属于注册拒绝事由

申请者及其董事必须不属于下列情况:

① 关于过去的取消处分等

自受到注册等取消处分之日起未满5年者

自受到罚金刑之日起未满5年者 

② 关于法人的董事等

因心身故障而无法适当执行业务者

正处于破产程序中且未获得复权者

自受到禁锢以上刑罚之日起未满5年者

曾作为受到注册取消处分的法人董事等 

③ 人员构成不足

④ 必要体制未完善 等

(关于③及④,请参阅下述项目)

具备足以执行业务的体制

从事投资建议・代理业所需的体制,并未在法律或监管指针中作出详细规定。
在针对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等的综合监管指针中,以如下抽象表达记载:

「具备充分的资质」、「具备充分的知识和经验」
「必要的人员及内部管理等责任人得到适当配置」等

关于资质、知识及经验的充分性,各企业须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判断并予以说明。

其他要求等

此外,还将审查决算状况及决算预估、供托金(500万日元)的安排、办公室的状况(包括适当的使用权及物理独立性)、以及对金融ADR制度的应对等。

另外,章程的目的栏中必须记载「投资建议・代理业」等相关内容。

单击此处进行免费咨询。

注册后、业务开始前需供托500万日元

在注册后、业务开始前,注册业者必须向供托所供托500万日元的营业保证金。当注册申请被受理,并在财务局完成注册后,业者必须在业务开始前完成这一供托。

该供托可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① 以现金供托500万日元

② 以日本银行支票供托500万日元

③ 以国债等有价证券供托500万日元

④ 以银行担保方式供托

通常情况下,①和②方式较为普遍。

如果采用③的方式,则对于在利息支付日产生的利息,需要另外办理每次的利息索取手续。

因时效关系,如果不办理利息索取手续,这些利息将被作为国库金处理,因此请特别注意。

※ 供托仅在仅注册投资建议·代理业的情况下需要。

 例如,如果同时注册投资建议·代理业与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两种业务,则无需供托500万日元,请注意。

主要的供托机构一览

东京法务局03-5213-1234东京都千代田区九段南1-1-15 九段第XNUMX合同厅舍
横滨地方法务局045-641-7461横滨市中区北仲通5-57 横滨第二合同厅舍
埼玉县法务局048-863-2211さいたま市浦和区高砂3-16-58 横滨第二合同厅舍
千叶地方法务局043-302-1318千叶市中央区中央港1-11-3
大阪法务局06-6942-9467大阪市中央区谷町2-1-17
京都地方法务局06-6942-9467京都市上京区荒神口通河原町东入上生洲町1-97
神户地方法务局078-392-1821神户市中央区波止场町1-1 神户第二地方合同厅舍
名古屋法务局052-952-8111名古屋市中区三之丸2-2-1 名古屋合同厅舍第1号馆
广岛县法务局082-228-5201广岛市中区上八丁堀6-30
福冈法务局092-721-4570 福冈市中央区舞鹤3-9-15
仙台法务局022-225-5611仙台市青叶区春日町7-25
札幌法务局011-709-2311札幌市北区北8条西2-1-1 札幌第1合同厅舍

注册业者必须张贴标识。

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36条之XNUMX规定,“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等须在每个营业所或办公室内,将内阁府令规定样式的标识,张贴在公众易于看到的位置。”

在财务局完成作为投资建议业者的注册后,业者需为每个营业所或办公室准备下述标识,并将其张贴在客户能够看到的入口处或接待区内。

【根据《关于金融商品交易业等的内阁府令》第71条第1号/附表样式第十号】

投资建议・代理业者需准备的账簿等

投资建议·代理业者必须在公司内部保存《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81条规定的账簿。

根据该法规定,主要账簿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账本名保存年限
对特定投资者同意向一般投资者转变的文件5年
对转为特定投资者的个人确认其符合转变要求的文件5年
对提出转变申请的法人的同意书5年
合同签订前交付书面5年
合同签订时交付书面5年
合同变更书面5年
投资顾问合同书10年
投资建议内容的书面记录10年
合同解除申请书5年

 

 

账簿的名称不限于上述名称。

各账簿可以集中保存,也可以分开保存。

若采用电子媒介(如电脑)保存,

则须按照金融厅所提示的监管指针进行保存。

 


合同签订前交付书面、合同签订时交付书面

投资建议业者在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合同时,必须向客户交付包含《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项目的下列合同文件:

① 合同签订前交付书面(依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37条之3)
②合同签订时交付书面(依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37条之4)

例如,关于合同签订前交付书面,主要需记载的项目如下:

合同签订前交付书面应记载的项目

合同签订前交付书面必须使用日本工业标准Z8305规定的8点以上字体,以清晰、准确的方式记载。

须包括以下内容:
 
 

 

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的事项
①投资建议业者的商号、名称或姓名及住所
②关于其为投资建议业者的说明及注册编号
③投资顾问合同的概要
④

关于手续费、报酬及客户就该金融商品交易合同应支付的对价等事项(由内阁府令规定的部分)

⑤

关于客户在进行金融商品交易行为时,如因利率、货币价格、金融商品市场相场及其他指标波动可能产生损失的风险提示

⑥

关于金融商品交易业内容中,被内阁府令认定为对客户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内阁府令规定的事项
①应仔细阅读合同签订前交付的文件内容。
②关于其为投资建议业者的说明及注册编号
③投资顾问合同的概要
④

关于手续费、报酬及客户就该金融商品交易合同应支付的对价等事项(由内阁府令规定的部分)

⑤

关于客户进行金融商品交易行为时,如因利率、货币价格、金融商品市场相场

及其他指标波动可能导致损失的风险提示

⑥

关于金融商品交易业内容中,被内阁府令认定为对客户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适格机构投资者指的是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定 义府令》第10条第1款所规定的人员。

  具体而言,适格机构投资者包括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第一种及投资运用业)、投资法人、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有价证券余额在10亿日元以上并已向金融厅进行申报的法人或个人等。


单击此处进行免费咨询。

当局要求提交概要书。请告诉我概要书的要点和注意事项。

“概要书”根据注册的业种(第一种、第二种、运用、助言)其格式各不相同,但基本上是一份以书面文字说明下列各项内容的文件。
 

  • 说明是怎样的公司(包括沿革、董事信息、资本金、股东等)
  • 说明开展怎样的业务(包括业务内容、方式、模式、客户群等)
  • 说明如何开展业务(包括招揽或说明方式、合同方式、业务流程等)
  • 说明具备怎样的体制和态势(包括人员构成、业务执行体制、决策流程等)

 
概要书通常在注册申请手续早期就要制作,并且后续会以概要书的内容为基础进行与当局的面谈、磋商、规程制定等,因此可以说是注册申请手续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如果概要书的内容不充分(说明不足等)或不适当(不一致等),后续与当局的沟通就会陷入僵局,事前审查也可能会延长,您一开始能提供多准确且易于理解的摘要?关键是“或”。

此外,概要书中所涉及的多数事项均以《针对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等的综合监督指针》为基础。
《针对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等的综合监督指针》中详细记载了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在开展业务时应遵守和注意的事项,因此在制作概要书之前,必须充分理解该监督指针。

注册后,如果合规责任人离职,该怎么办?

首先,就“手续方面”而言:

若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合规责任人离职,在配置适当的继任者后,须在离职日(若离职日与变更日不同,则以“变更日”为准)起2周内,提交《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董事或根据政令规定的雇员变更申报》。

另外,还需要按照所属协会等各自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特别是对于合规责任人,其通常还被作为协会的联络窗口或投诉窗口进行申报,因此务必确保与该离职者相关的所有事项均得到妥善变更。

接下来是更为重要的“实际运作”方面:

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合规责任人作为“重要雇员”,承担着确保法令遵守、指导和监督等重要职责。

作为合规工作的核心,其“常勤性”是必需的,在当局对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必须满足的“人员构成要件”审查时,尤其会重点确认其知识和经验。
因此,新配置的继任者在选人时必须注意以下要素:
 

  • 必须具备作为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合规责任人所需的知识和经验
    (即在履历或人员构成书面文件中需能说明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否则将不被认可)
  • 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必须为常勤人员
    (即不得兼任会妨碍业务执行的其他职务)

 
如果以上要素存在疑虑,即使向当局提交了变更申报,也可能会被要求提供额外说明,申报可能不被受理,进而促使重新审视人员配置。

此外,为避免因就任或退任而出现“空白期间”,考虑到合规责任人所担负的重要职责,通常需要预留至少1~3个月左右的交接期。

因合规责任人突然离职而导致公司内部管理体制迅速变得薄弱的案例非常多见。
为避免这种情况,平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 彻底整理业务和文件,尽量减少依赖个人的业务和管理
  • 增加其他员工参与合规工作的机会,营造全公司的合规意识
  • 在合规部门中配置除责任人之外的其他担当人员,着眼于后备人才的培养
  • 对重要岗位的交接,确保有足够的交接期

我是投资建议业者,想要开展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该怎么办?


如果投资建议业者希望新开展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则需要整备符合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要求的体制,并办理“变更注册申请”这一手续。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人员构成(组织体制等)的要求。
为了开展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必须在采取与投资建议业之间的“弊害防止措施”之后,整备好相应的人员构成。

所谓弊害防止措施,是指为确保公司业务公正进行并保护投资者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例如,在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中进行基金募集时,如果向投资建议业的客户建议为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的利益而投资于公司自营的基金,这种行为会损害公正性,也无法保护投资者。
为防止这种情况,应采取相应的弊害防止措施。

举例来说,可以另设一个与负责投资建议业的销售部门分开的、专门负责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的销售部门,并对两个部门之间的不当客户信息流通进行严格管理。

因此,投资建议业者在新开展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时,必须在采取弊害防止措施的前提下,配置具备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相关知识和经验的责任人,并整备好合适的人员构成。

如果缺乏合规适任者,可以将合规业务外包吗?

根据公开意见(“意见概要及金融厅对于意见的看法”),将投资建议·代理业者的合规业务委托给外部律师事务所等的方式,在某些情况下是“被认可的”,因此这是一个可行的选项。

不过,即便委托给外部律师事务所,如果企业内部未能具备适当判断的功能,则无法妥善执行业务,因此实际上通常只是作为“附加”措施,辅助利用外部律师事务所或顾问律师等。

另外,接受合规业务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也必须具备与金融商品交易法相关的经验,因此,实际上能够成为目标的律师事务所也相对有限。

关于具体的解释,还需根据拟开展业务的规模和内容等进行判断和应对。

详情请咨询我们公司。

一人公司也可以注册投资建议・代理业吗?

目前,单人公司的新注册实际上较为困难。
基本上,对于经营者、从事日常经营的董事、建议业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等各个职位,都要求具备与《金融商品交易法》相关的「知识」和「经验」。

其中,后者的「经验」较难说明。
特别是对于合规责任人来说,需要具备针对即将开展的金融商品交易业务进行法令遵守工作的真正经验,因此,单人公司在人员配置方面面临的困难非常多见。

详情请咨询我们公司。

个人也可以注册投资建议・代理业吗?

是的,可以注册。

不过,如果以个人名义注册,则该注册许可将归属于个人本人,因此在各方面都会存在诸多不便之处。

例如,个人注册的情况下,注册许可无法转让。

如果注册的个人因身体不适而无法工作,或因长期出差需要将业务交由他人接管,基本上需要由新从事该业务的人员重新进行投资建议业的注册。

此外,在完成投资建议业注册后,向客户交付的合同签订前交付书面文件等中,需要记载注册个人的住址,这在个人信息方面可能会引起诸多不便。

相比之下,以法人名义注册时,注册许可会归属于公司这一实体,即使代表者或董事发生部分变动,注册许可仍可继续使用(虽然需要另外办理变更手续)。
 
在雇佣员工或在勧诱、签约时,从信用角度来看,法人通常更为便利。

实际上,即使初次以个人注册,因上述不便,很多人最终会希望以法人形式开展业务,并最终废除个人注册,重新以法人身份进行新注册。因此,建议您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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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

行政书士首席顾问
枡野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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