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支付手段发行者申报及注册

高额电子可转移型预付式支付手段(改正资金结算法)

更新时间:2026年8月19日


自2023年6月实施的改正《资金结算相关法律》(通常称为《资金结算法》)对“高额电子可转移型预付式支付手段”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种支付手段属于第三方型预付式支付手段的一种,其主要特点在于其未使用余额数额较高。

该手段利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实现资金转移,通常应用于高额交易场景。


在发行此类支付手段时,必须事先进行业务实施计划的申报,并采取包括交易时确认等在内的相关措施。



根据《资金结算法》(定义)规定:

第 3 条(定义)第 8 款


8 本章中所称“高额电子可转移型预付式支付手段”指下列各项:


一 在第三方型预付式支付手段中,其未使用余额(对于第一项规定的预付式支付手段,指可用于支付对价的金额;对于第二项规定的预付式支付手段,指可要求交付或提供服务的商品等数量,按内阁府令规定折算成金额,下同)记录在预付式支付手段记账账户中,且能够利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实现转移的支付手段。此处“高额”具体表现为单笔可转移的未使用余额金额或在一定期间内的未使用余额总额较高,以及满足内阁府令规定的其它要求(这些要求旨在防止因未使用余额过高而对用户保护或预付式支付手段发行业务的健全运行造成不利影响)。

二 内阁府令规定的,与上述类似的支付手段。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421AC0000000059


另外,根据《预付式支付手段》相关的内阁府令,规定如下。

余额转让型预付式支付手段


第5条之2 依据法律第三条第八项第一号所规定的内阁府令要求,应当符合下列任一要求。


一 对于余额转让型预付式支付手段(仅限于以电磁方法对其未使用余额进行记录加算的情形)应当符合下列任一要求:

(1)单笔可转移的未使用余额金额超过十万日元。

(2)单月内可转移的未使用余额总额超过三十万日元。


二 对于号码通知型预付式支付手段(仅限于以电磁方法对其未使用余额进行记录加算的情形,且不包括余额转让型预付式支付手段中发行者对接受发行者的信息进行管理的情况)应当符合下列任一要求:

(1)在预付式支付手段记账账户中可记录的单笔未使用余额(仅限于就该号码通知型预付式支付手段,发行者在接收到号码等通知后将该通知对象作为其持有者记录于预付式支付手段记账账户中的情况)的金额超过十万日元。

(2)在预付式支付手段记账账户中可记录的单月未使用余额总额超过三十万日元。


2 依据法律第三条第八项第二号所规定的内阁府令,对于第三方型预付式支付手段(仅限于以电磁方法对其未使用余额进行记录加算的情形),其未使用余额记录在预付式支付手段记账账户中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全部要求:


一 单月内可记录的未使用余额总额超过三十万日元。


二 该预付式支付手段附有注册商标(指依《商标法》(昭和三十四年法律第XNUMX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注册商标,且仅限于考虑使用状况及其他情形由金融厅长官规定的那些)的使用权由发行者拥有,并且该预付式支付手段上附有该注册商标。


三 在贴有前项注册商标标识或其他表示的加盟店(指依法律第十条第一项第四号规定的加盟店;在第十六条第十一号及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中同)中,与前项权利相关,用于支付对价或要求提供商品等或服务的单月未使用余额总额超过三十万日元。


四 即使没有与该第三方型预付式支付手段有关的票据等,也能够用于支付对价或要求提供商品等或服务。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422M60000002003


以上即为内阁府令中关于高额电子可转移型预付式支付手段的规定的逐字逐句中文翻译。

(1) 关于余额转让型预付式支付手段的情况

余额转让型预付式支付手段是预付式支付手段的一种,指的是通过用户的指示,发行者利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对一般预付式支付手段记录账户中未使用余额的减少或增加进行记录的方法,或通过其他方法,利用发行者管理的机制所涉及的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实现资金转移的支付手段。

(例如:账户余额可转让的情况)


在余额转让型预付式支付手段中,若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则视为高额电子可转移型预付式支付手段:


① 每笔可转移的未使用余额超过10万日元。(即每次转让金额超过10万日元)
② 一个月内可转移的未使用余额总额超过30万日元。(即每月转让金额累计超过30万日元)

(2) 关于号码通知型预付式支付手段的情况

号码通知型预付式支付手段是预付式支付手段的一种,指的是利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可以向第三方通知的号码等。

具体来说,是指用户向发行者通知特定号码或识别码,发行者接到该通知后,将该号码通知者作为其持有人,在一般预付式支付手段记录账户中记录其未使用余额的支付手段。(例如:Google Play 礼品卡、Apple 礼品卡等)


在号码通知型预付式支付手段中,若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则视为高额电子可转移型预付式支付手段:


① 在预付式支付手段记录账户中可记录的每笔未使用余额超过10万日元。(即每次充值金额超过10万日元)
② 在预付式支付手段记录账户中可记录的一个月内未使用余额总额超过30万日元。(即每月充值金额累计超过30万日元)

(3) 关于内阁府令规定的情况

指依据《资金结算法》第3条(定义)第8项第2号中内阁府令规定的情形,即未使用余额记录在预付式支付手段记录账户中的支付手段,须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① 一个周期(一个月)内可记录的未使用余额总额超过30万日元。(即每月充值金额累计超过30万日元)
② 发行者持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在该预付式支付手段上附有该商标。
③ 在贴有与该注册商标相关的标识的加盟店中,可用于支付对价或要求提供商品等服务的一个月内未使用余额总额超过30万日元。(即每月使用金额累计超过30万日元)
④ 即使没有票据等,也能够用于支付对价或要求提供商品等服务。


这被认为适用于使用国际品牌的预付卡。

※【预付式支付手段记录账户】

预付式支付手段记录账户是指预付式支付手段发行者对其自行发行的每一项预付式支付手段进行内容记录的账户(仅限于该账户中记录的未使用余额上限金额达到内阁府令规定的高额标准以及满足其他内阁府令规定要求的情况)。(《资金结算法》第3条(定义)第9项)


也就是说,即指预付式支付手段发行者为每个用户提供的所谓账户。

但是,仅限于其账户中记录的未使用余额上限金额超过30万日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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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实施计划的事前申报义务

在发行高额电子可转移型预付式支付手段时,发行者有义务提交业务实施计划(依据《资金结算法》第11条之2【业务实施计划的申报】第1项)。

该业务实施计划需规定未使用余额的上限金额、系统管理方法等重要事项。

此外,如需变更业务实施计划,也必须提交变更申报(同条第2项)。


业务实施计划中,必须记载以下内容:

  • 对未使用余额上限金额的规定
  • 电子信息处理系统的管理方法
  • 以及其他确保用户保护和业务健全运营所必需的事项


所谓“确保用户保护和业务健全运营所必需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防止因犯罪收益转移及恐怖主义资金供给的体制
  • 为保障预付式支付手段用户的利益、确保业务健全且适当运营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 在发行余额转让型预付式支付手段的情况下,设定可转移的未使用余额上限金额以及建立转移监控体制等,以防止不当使用
    • 在发行号码通知型预付式支付手段或第三方型预付式支付手段中,对于记录在一般预付式支付手段记账账户的产品,设定未使用余额上限及防止不当转移的体制建设等措施
  • 关于因非授权人员依据非用户意愿发出指示而导致用户损失的处理方针
  • 针对非用户使用高额电子可转移型预付式支付手段进行不正当使用时的应对方针
  • 以及其他确保用户保护和业务健全、适当运营的重要事项

交易时确认等措施

在发行高额电子可转移型预付式支付手段时,必须依据《防止因犯罪收益转移法》(简称“犯收法”)
的规定,采取交易时确认、保存交易记录等措施,并对可疑交易进行申报。(参见犯收法第2条(定义)第2项第30号之2)


在构建交易时确认等措施的内部管理体系时,必须遵循包括风险基础方法(Risk-Based Approach)在内的《反洗钱及反恐怖资金供给对策指南》。


具体来说,必须进行严谨的客户管理,包括依据特定业务者制定的书面文件进行客户风险评估、交易时确认方法,以及在与法人客户交易中确认实质控制人的措施。此外,在可疑交易的申报过程中,高额电子可转移型预付式支付手段的发行者必须综合考量交易时的状况及客户属性,做出适当判断。


此外,对于海外营业据点的恐怖资金供给和洗钱对策也十分重要,必须采取与国内相同水准的措施;若要求比国内更高标准时,还需遵循当地法规进行应对。


关于交易时确认,规定是在账户开设时签订合同时进行。(参见犯收法第7条【金融机构等的特定交易】第1项第1号之ヨ)

未使用余额上限

高额电子可转移型预付式支付手段的发行者在应对恐怖资金供给和洗钱风险时,必须特别关注未使用余额的上限金额。


这是因为对于可转移、记录以及使用的未使用余额金额较高的支付手段,其风险相对也会提高。


主要关注点在于,高额电子可转移型预付式支付手段的发行者必须与上述交易时确认等措施一样,适当执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资金供给对策指南》中的相关要求。

此外,还需要依据未使用余额上限金额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体制。


近年来,甚至还要求设置持有反洗钱专业资格人员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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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Support行政书士法人为希望新取得许可的客户及现有经营者提供与《资金结算相关法律》相关的申请支持及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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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先生
行政书士首席顾问
认证反洗钱专家
清水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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