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付式支付手段发行业索引
更新时间:2025年9月1日
【か行】
○基准日・ ・ ・
指预付式支付手段未使用余额计算的基准日。预付式支付手段发行业者有义务向当局报告每年3月底及9月底的未使用余额。此外,未申报发行的自有型发行者,若在基准日的未使用余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必须向当局进行申报。
○基准日未使用余额・ ・ ・
记录日期未使用余额。截至登记日已发行的所有预付支付工具总额减去截至登记日已使用的所有预付支付工具总额。
○供托・ ・ ・
指将现金、有价证券等存入国家机构——供托所,通过供托所将该财产支付给他人,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制度。预付式支付手段发行业者有义务供托发行保证金。
○供托所・ ・ ・
指由法务局、法院指定的进行供托的特定地点等。对于预付式支付手段发行业者来说,通常为法务局。
【さ行】
○财产基础・ ・ ・
指第三方型发行者注册要件之一。第三方型发行者原则上必须拥有1亿日元以上的净资产(有例外情况)。注册后仍需保持足够的财产基础。
○自有型发行者・ ・ ・
指预付式支付手段发行业者的一种,即只能用于支付由发行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价的预付式支付手段的发行者。当基准日未使用余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自有型发行者才须向当局申报发行(申报须在基准日后2个月内完成)。
○资金决算法・ ・ ・
指《资金结算相关法律》的简称。该法律规定了关于商品券、预付卡等预付式支付手段发行业、除银行外的资金移动业(汇款业务)以及加密资产交换业等内容。对于预付式支付手段发行业者,还对发行保证金保全和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等作出了规定。
○可支付金额等・ ・ ・
指预付式支付手段中可用于支付的金额或可兑换物品的数量。但对于如积分等会有增减变化的预付式支付手段,只需标示上限即可。
虽然法律未对上限作出明确规定,但因金额过高时在盗窃或遗失时可能造成较大损失,所以通常会设有常理上的上限。
○净资产・ ・ ・
指公司资产(如现金、存款、建筑物等)扣除公司负债(如借款、应付账款等)后的余额。
【た行】
○第三方型发行者・ ・ ・
指预付式支付手段发行业者的一种,即发行者可发行不仅限于由发行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也能用于支付由第三方(如门店、公司等)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支付手段。第三方型发行者须在发行预付式支付手段前先向当局注册。
○注册的拒绝要件・ ・ ・
指第三方型发行者注册被拒绝时所适用的要件,
如:外国法人若在日本国内没有营业所等,或其净资产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法人等。
【は行】
○发行保证金的供托・ ・ ・
指当基准日未使用余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预付式支付手段发行业者必须按照法令规定,将该基准日未使用余额一半以上的金额供托至供托所。
○发行保证金的取回・ ・ ・
指在未使用余额降至XNUMX万日元以下或发行保证金金额超过要求供托金额时,
可取回全部或超出部分保证金的制度。
○变更申报・ ・ ・
指预付式支付手段发行业者在发生法定变更事项时,必须向主管的财务(支)局局长提交变更申报。
变更事项包括法人名称变更、预付式支付手段发行业务内容、种类、名称、可支付金额等的变更。
【ま行】
○预付式支付手段・ ・ ・
指商品券、礼品券、旅行券、预付卡、电子货币等,这些是基于用户预先支付的金钱等对价而发行的,可用于接受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支付工具。
○预付式支付手段的发行日・ ・ ・
规定为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
・票据、电子设备等上记载财产价值的日期(例如:电子货币入金日期);
・向用户授予票据等的日期(例如:购买商品券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