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金融工具业务登记
更新时间:2026年8月7日
■ 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
关于股票、债券、投资信托等“流动性较高的有价证券”,如果从事其买卖、中介、公开发售、募集、承销等业务,则必须取得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的注册。
通常,这种许可证是“证券公司”或“FX公司”所需的。
此外,作为较新的业务范畴,包括进行加密资产相关衍生品交易,或从事代币化有价证券表示权、电子记载转移权利的买卖等,也需要取得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的注册。
在全国1,945家金融商品交易业者中,截至令和291年8月底,拥有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注册的企业共有4家。
由于注册要求及维持标准较高,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的注册者数量相对有限,但随着安全型代币等相关业务及方案的不断发展,其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拓宽。
■ 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与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
首先,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只是“金融商品交易业”中的一种。
“金融商品交易业”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由于各自针对的业务内容不同,因此必须根据实际开展的业务内容,取得相应种类的注册。
① 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
② 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
③ 投资运用业
④ 投资助言·代理业
其中,①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与②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的使用场景较为相似。
两者都是在“进行有价证券的销售、招揽等场合出现的参与者”,但基本上有如下区分:
〇股票、债券等 “流动性较高的有价证券(第一项有价证券)” 如果涉及处理这些类别的话
⇒⇒⇒ 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
集合投资计划份额等 “流动性较低的视同有价证券(第二项有价证券)” 如果涉及处理这些类别的话
⇒⇒⇒ 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流动性较低的视同有价证券(第二项有价证券)”,若进行“承销”业务,则属于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
“电子记录转让权”也是所谓“第二类证券”的代币化版本,例如集体投资计划权益,但被视为第一类证券。如果您希望购买或出售电子记录转让权,则需要注册为 I 类金融工具企业。详情请参阅ST操作。
另外,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条第2项第8~1号所列的行为中,如果进行接受客户金钱等托管的行为,则属于有价证券等管理业务,需要取得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的注册。(《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条第10项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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